津商大校发[2014]6号
天津商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提升我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激励全校教职员工发明创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天津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部门在职教职工。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剽窃、盗用他人专利。
第三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科技管理处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实施及保护进行管理。
(一) 负责组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宣传、学习及贯彻执行。
(二) 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核和业务指导。
(三) 负责学校内部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管理和与外部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络沟通。
(四) 参与组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和专利权的转让。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五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前需进行相关专利及文献的查新检索,作为其发明创造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评价的申请依据,并按专利申请要求上报科技管理处。科技管理处会同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专利的申请、初审、公开声明、实质审查、公告等相关手续及其审查答复工作。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科技管理处有权建议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对于国际专利的申请由发明人提供申请理由及可行性论证,待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
第三章 经费
第六条 对于申请权属于学校、符合学校学科专业方向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学校负责缴纳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刷费以及专利代理费。专利维持费由发明人自行缴纳。天津商业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署名与他方联合申请专利,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天津商业大学非第一专利权署名,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对于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的专项资助,根据津知发管字[2012]32号文件精神,设立专门科目划入科技处部门基金,用于专利管理、培训、信息查询及表彰等知识产权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四章 专利奖励与实施
第八条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进行奖励。若专利权第一署名不是天津商业大学的将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学校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专利或专利项目进行转化,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凡经批准实施许可、转让的专利成果,其实施许可、转让所得费用收益的20%归学校,80%作为奖金支付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九条 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教职工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发明人以任何形式将职务发明私自转让他人,被视为侵权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津商院发[2005]5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4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 2014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