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自然科学)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我市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验收以《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到期不能完成,应在项目结题前半年内,填写《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延期申请》,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
(一)提出验收申请的条件:
1.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I)”以及国际著名期刊数据库“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期刊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应用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样机、样品或专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I)”以及国际著名期刊数据库“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期刊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由应用单位提供实验或应用报告和效益证明并提供至少1项已受理发明专利证明,以及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科研计划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时,至少一篇论文应唯一署名标注,不能同时标注其他资助来源。
1.标注字样: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
2.标注形式:标注字样+项目批准号。
3.未按以上要求标注的,不认定为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不予验收。
4.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和汇总。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和10月集中报送项目验收材料至市教委。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验 收 办 法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一)验收专家由承担单位推荐,市教委审定。项目验收应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二)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2人。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
(一)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二)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三)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价值;
(二)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条 验收等级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
(一)对照任务书,全面完成约定的各项指标,且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任务书约定完成各项指标的,或擅自调整任务书各项指标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第四章 验 收 结 项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由市教委对申请验收单位审核集中报送的验收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延期申请》(如有变更,需要提交);
(四)《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五)工作报告、研究报告以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上述材料须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加软封面,左侧胶装,标注页码,一式3份,由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