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相关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2014-12-03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简称“2011计划”)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提升我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推进我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取得重要标志性成果。以重点学科为依托,逐步建成若干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协同创新中心)中全部四类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与管理。

第二条 天津商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行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择优遴选的原则。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实施周期为四年。对依托市级重点学科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荐参加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方向选择紧密围绕国家、天津市、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 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 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 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具有一批高水平的人才与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国家、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5. 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重点学科,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须由学院择优推荐,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协同单位、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批。

1. 在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校级“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并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2.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3. 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召开协同创新中心评审会,提出建议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领导批准,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获得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各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科学地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学校、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与企业合作等获得的资助。支出的预算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支配:主要用于研究经费、购买关键设备仪器、重要标志性成果的论证、争取,主办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各协同创新中心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开支。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由中心负责人自行聘任,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不能完成和履行合同职责,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其聘任合同,并在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加入其它协同创新中心。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负责人责任制,由负责人全面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绩效等有关事宜。协同创新中心应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效率优先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责权利、经费使用、成果归属等。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学院要尽可能地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用房及其科研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年底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中心本年度的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绩效自查。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应以“天津急需,国内一流”为重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类别和特点,明确实施方案并量化成果目标。

第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建设成效检查,对建设成效较好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将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并视情况加大建设力度。对于未能完成建设计划的中心限期整改,对建设期满仍未完成建设计划的,学校撤销该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天津商业大学校级“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从2014年开始启动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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